厦门出台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
东南网9月1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厦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救助格局,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昨日,厦门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邬仁刚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新出台的《厦门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救助办法》于近日由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本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系统性地构建了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通过精准认定和动态监测,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厦门认定标准,优于省政策规定
《救助办法》涵盖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根据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予以认定。
据介绍,修订过程中,厦门整合重塑政策体系,实现低收入人口“认定更精准、救助更全面、保障更有力”,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安全网。
并且,延续执行厦门市家庭收入认定等方面优于省政策规定的条款,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尺度,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比如,关于低保边缘家庭收入,省规定在低保月标准的1.5倍,厦门则放宽到2倍。
截至目前,厦门市低收入人口共有19539人。其中,低保对象有14508人(按户低保8744人,参照“单人户”低保5314人),特困人员1627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3404人。
鼓励积极就业,体现人文关怀
《救助办法》鼓励低收入人口积极就业,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例如,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就业收入30%或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不计入家庭收入;低收入人口首次就业,第一年的收入也不计入家庭收入;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勤工俭学所得,都不计入家庭收入。
此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社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2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3次以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为低保对象。
随着《救助办法》的修订,厦门将进一步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增加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服务类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等内容,促进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推进救助帮扶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救助格局。
建立分档认定机制确定救助标准
具有厦门市户籍,且没有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情形,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以本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进行分档,根据不同档次确定救助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一档 低于低保月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2倍(每人每月2400元)
●第三档 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月6187元)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
●第一档 低于低保月标准48倍(57600元)
●第二档 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86400元)
●第三档 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115200元)
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的,按户认定为低保对象;均符合第二档的,按户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按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