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忠:建立救济机制 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黄世忠教授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在涉及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案件审理中,应当建立中小投资者救济机制,尽可能使投资者在退市过程中避免多次伤害。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加大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力度,并引入了相应的退市标准。对于一年内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或两年累计超过3亿元,上市公司将直接被强制退市,若连续三年出现财务造假,无论金额大小,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对于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这两个退市标准,对于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屡禁不止现象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但上市公司退市,必然涉及法律诉讼。黄世忠建议法院在审理与此相关案件中,充分关注无辜的中小投资者遭受多次伤害的问题。以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经济利益受损,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其受到第一次伤害。大股东占用资金东窗事发,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其股价通常会大幅下降,使无辜的中小投资者遭受二次伤害。上市公司因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被处以罚款,中小股东按股权比例承当了罚款支出,这是第三次伤害。例如,ST华微连续9年隐瞒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事实,2025年2月被监管部门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但大股东上海鹏盛只持有22.32%的股份,仅承担了223.2万元的损失,其余776.8万元实际上由无辜的中小投资者承担。这种大股东违规,中小投资者被迫成为主要“买单者”的现象极不合理。而当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触发退市条件,导致上市公司被迫退市,中小投资者将因此遭受第四次伤害。
为了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避免他们遭受多次伤害,黄世忠建议法院审理这方面的案件时,探索引入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一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进行行政处罚的罚金,不应由上市公司支付,而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支付;二是对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处以的罚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还有剩余的才上缴国库;三是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被监管部门查实且已经触发退市条件时,应当立即冻结大股东的股权,以便利用这些股权赔偿中小股东损失;四是简化退市相关案件的立案手续,在确定大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允许延伸到其个人财产;五是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导致虚盈实亏,对过去已经分配给在财务造假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的股利和董监高的奖金,应当予以追回,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全国人大代表 黄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