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二部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于下月实施
新华网厦门10月29日(记者 付敏)记者29日从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介绍,该条例于今年8月26日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是自1994年厦门获得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
卢海林说,条例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鉴深圳以及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立足厦门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开展制度设计,总体呈现以下四个特色亮点:
首先,理念创新,突出全面保护。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建立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再生。另一方面,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增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其次,制度创新,提供多元供给。条例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第三,程序创新,提升运行效能。条例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优化设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完善债权申报程序,创设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视同认可表决机制,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切实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第四,机制创新,强化实施保障。条例建立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明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职责定位,赋予其行政处罚权,为制度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管理人勤勉履职筑牢支撑。
卢海林表示,厦门市各有关方面将通过全面开展宣传解读、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与评估等措施,抓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