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福州10月11日电(蒋巧玲)《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提供系统性、法治化的制度支撑。
11日,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文荣介绍条例相关情况。据了解,福建海岸线共有3752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1/6,居全国第二。海洋经济总量连续多年突破万亿元、占全省GDP比重超20%。“海岸既是守护全省安全的‘蓝色屏障’,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动脉’。”陈文荣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部署的重要保障,是适应海岸治安管理体制政策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固化福建省专项整治成果经验的重要举措。
此次颁布的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主要聚焦织密协同防控网、压实主体责任链、强化管理全流程、划定违法高压线四大关键环节。
其中,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推动船舶定位装置全覆盖,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明确“海岸”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对船舶修造主体、海岸经营性留宿场所、海岸危险区域以及群体活动的监管等作出规定;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等;针对福建省沿海乡镇船舶数量多、管理难等问题,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此外,条例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对在本省沿海范围内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陈文荣表示,为推动条例尽快从“纸上条文”变为“实际行动”,确保“家喻户晓、落地见效”,福建将开展“进码头、进渔村、进企业、进景区、进校园”的“五进”宣传活动,并组织全省海岸治安管理人员、沿海乡镇(街道)干部等开展培训,确保基层执法人员“懂法规、会执法、善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