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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保护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

2025-08-27 15:19:19 来源:海峡导报

东南网8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玲)昨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激发厦门市创新创业活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先行性方案。“条例突出全面保护的立法理念,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明哲介绍说,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

一方面,建立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比如设置豁免财产制度,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时,明确对破产财产进行界定,规定必须保留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保证子女上学、父母养老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等。又如明确:“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裁定,或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同时向债务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债务人可以持该证明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另一方面,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增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这也意味着,只有那些遭受了不幸但仍然诚实的债务人,既没有挥霍财产,也没有转移财产,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还债,才有可能在债务危机出现时得到破产保护。

此外,条例还创新多元有效的制度供给。比如,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哪些个人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此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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