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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出台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

2020-02-27 12:45:22 来源:沙县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服务业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全县服务业企业坚定信心、共渡难关,沙县出台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

一、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县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2020年3-4月份租金(按顺延租期2个月执行)。鼓励各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业主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同步减免租金,以双方协商为准。

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疫情结束前3个月本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给予一次性就业稳岗补贴。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服务业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确保2020年服务业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旅游、商贸、交通等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四、缓交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特别是对文化娱乐、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影视剧院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待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办理的,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予以补发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

五、减免企业地方税费。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强制关停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餐饮住宿业、文化娱乐和旅游企业全额返还2~4月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防控物资、复产原材料储备和运输配送的物流企业,全额返还2~4月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六、鼓励企业拓展新型消费业态。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

七、支持旅游和文化娱乐业发展。2020年各基层工会组织的春秋游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本县境内开展,鼓励倡导各基层工会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活动,促进县内消费。

八、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鼓励我县企业把握疫情解除后消费需求释放契机,积极开拓市场,参加国内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在享受省级、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

九、做好餐饮商贸市场供应。餐饮企业在符合市场监管、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严格监管”的原则,分阶段、分批次、分规模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窗口售卖、外卖等形式开展业务,鼓励外卖平台推行“无接触配送”,尽全力满足市民生活需求、保障市场供应。

十、加快支持企业项目资金兑现进度。对涉企财政业务,推行网上办理、延期办理和远程办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央、省有扶持政策的,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扶持。对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十一、做好企业复工复产防护工作。支持服务业企业在落实严格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复工复产,并由县防疫部门指导其做好复工前的消杀工作。复工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出入证明由主管部门开具,复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排查规定,自觉配合做好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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