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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告

2020-02-25 17:10:54 来源:办公室

〔2020〕4号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全面暂停行政许可现场评审活动,现对调整疫情防控期间省级行政许可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项目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对新申请(含首次申请、以及按规定需现场鉴定评审的增项、变更)的,受理后不安排现场鉴定评审,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对延续换证的,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可通过采取自我声明承诺和自查自评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或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鉴定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及“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对新申请(含首次申请、以及按规定需现场鉴定评审的增项、变更)的,受理后暂不安排现场鉴定评审,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对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鉴定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事项。推迟发布考试计划,具体考试安排将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对按规定需考试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免考换证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2018〕35号)有关要求,分为一般程序、告知承诺程序、先证后核程序3类。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申请。对按规定无需实地核查或免实地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相关材料,文审合格后发证。对按规定需实地核查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

(二)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的申请。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文审合格后发证。

(三)适用先证后核程序的申请。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文审合格后发证。后置实地核查暂不要求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

三、“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文审合格后发证。如果建标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能够保持相应测量能力,暂不进行现场评审,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

四、检验检测机构类项目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对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能力涉及疫情防控急需且按规定需现场评审的,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办理。

五、食品生产类(含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项目

(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对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对增项的,且涉及的生产条件(含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仪器、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须自我声明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文审合格后发证,现场核查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对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或免现场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对增项的,且涉及的生产条件(含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仪器、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须自我声明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文审合格后发证,现场核查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

对于上述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证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证后置现场评审的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属地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后置现场评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将予以撤销证书。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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