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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及各地出台“援企稳岗政策”,与企业共克时艰!

2020-02-08 16:10:03 来源:办公室

近日,福建省及各地陆陆续续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政策,要求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已经出台支持措施政策的有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

具体政策如下↓↓↓

福建省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降低信贷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

二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着力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

四是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扩大产能,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五是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六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福州市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印发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漳州市


《关于全力加快口罩、防护服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五条措施的通知》

漳机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全力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尽快扩大产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省、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请抓紧组织实施。

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防护服


对2月29日前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出符合用途的产品,按企业实际新增的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0%给予补助,每提前建成投产一天即予额外奖励1万元;2月29日后至疫情全面解除前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按实际新增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原辅材料采购


对纳入市级以上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采购原辅材料按进货发票面额的20%予以补助;物流、原辅材料等上涨成本可按不同批次计入直接采购收储单价,补助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简化流程,保障贷款额度,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由漳州投资集团下属担保公司无条件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疫情结束前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贴补。

支持企业加班加点生产


凡涉及口罩、防护服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需加班加点生产的,对员工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强化生产销售和服务保障


企业在疫情解除前所生产的应急物资统一由市财政出资,市级储备机构收购并储备;在今后本市的应急物资储备时,优先列入政府应急采购名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相关部门要为生产企业应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特别是企业扩产、转产所需相关资质的手续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全程代办,并在企业外调(购)设备、原辅材料物流运输方面提供全程保障,确保相关货物顺利运抵漳州。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之日。市工信局牵头制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资金优先兑现省级同类扶持政策,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单家企业享受省市补助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项目新增投资额。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其他涉及疫情紧缺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一事一议。

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泉州市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

泉政【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决策部署,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因应对疫情防控加大防护物资生产形成的过剩产能,落实上级规定的国家临时收储制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 2019 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 1 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信贷成本。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增加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5 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20%。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时,要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稳定企业贷款。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做好展期、续贷。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银行业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在泉各银行保险机构

八、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 3 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6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泉州市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三明市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明政〔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关,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融资服务应急协调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要组建应急融资业务保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融资服务工作,全力做好阻击疫情期间应急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对疫情防控领域相关部门、各类企业和个人办理应急金融业务,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升开户、现金、转账等服务质效。同时,要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增贷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2020年5月1日前到期的贷款采取续保续贷措施。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投资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

2.纾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帮扶、加强协调,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在疫情期间未按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意见擅自抽贷、断贷、压贷的银行机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3.有效开展融资对接。银行业机构要积极通过线上平台,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的资金优势,优先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应急信贷需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增长20%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稳定职工队伍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3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5.落实保险服务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或者对受疫情影响延期缴费的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

6.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用工信息平台,改现场招聘为线上招聘,推动用工需求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科研攻关的有关企业,落实免征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在疫情期间,对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的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地方实得财力50%补助;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最高可给予地方实得财力100%补助。落实与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8.优化税收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落实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市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全市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策执行

10.加大帮扶企业力度。深化“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专项行动,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在开工复产达产过程中存在的招工、融资、市场开拓等难题,为企业安全复工、错峰开工、平稳生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落实扶持工业企业“两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的相关措施,对购电量满足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2020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0〕1号)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金融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

11.支持企业生产疫情物资。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新购置设备予以30%补助,其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并为企业采购原材料提供周转资金等帮助,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上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

莆政综〔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共渡难关,现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各银行机构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白名单”中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减点,减点幅度在60个基点以内,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生产“三必须一重要”重点生产领域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息予以贴息5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各银行机构

三、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不少于10亿元的紧急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莆田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 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先予以增信担保,并免收再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莆田农商行、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

四、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转贷、放款等业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 录。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六个月的当地 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七、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业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购置的设备予以加大补助力度,对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对釆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对困难企业复工生产的,予以电费优惠和招工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 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宁德市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决策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贷款规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口径小微企业信贷余额比2019年同期余额增长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一律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和相关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优先给予增信担保,免收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等。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0.5个百分点。特别是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企业,加大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等信贷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贷款申请、保证贷款额度,利率定价予以优惠,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50个BP以上。对疫情防控省内重点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以低于其加权平均利率给予票据融资支持,对该类票据申请再贴现开辟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五、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扩大受益面,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六、给予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奖补资金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七、发放“留岗留薪”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温州等疫情较为严重地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工业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资金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八、扶持医疗物资生产。

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对2020年2月29日前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60%给予补助,并视产能情况予以叠加奖励。强化生产销售和服务保障,企业在疫情解除前所生产的应急物资统一由市财政出资,市里统一采购调配,在今后本市的应急物资储备时,优先列入政府应急采购名录。要为生产企业应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特别是企业扩产、转产所需相关资质的手续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全程代办,并在企业外调(购)设备、原辅材料物流运输方面提供全程保障,确保相关货物顺利运抵。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的房租予以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宁德市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二十条措施》

晋江市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晋政文〔2020〕2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 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就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提出如下措施:

一、在 3 月 15 前形成产能的晋江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在元月 25 日后新增购进专业用于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设备的,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设备购置费用补助,其中,在 2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下同)的50%给予补助;在 2 月 29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 40%给予补助;在 3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上述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二、在 3 月 15 前形成产能的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自建 30 万级及以上洁净车间的,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建设费用补助。其中,在 2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在 2 月 29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在 3 月 15 日前形成产能的,按洁净车间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三、对在 3 月 15 前形成产能的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成本补助,最高补助限额 30 万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四、对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消除后由市政府予以集中表彰,并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

对防护服日均产量达到 1000 件以上(含 1000 件,下同)、2000 件以上、5000 件以上、10000 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对口罩日均产量达到 10 万片以上、20 万片以上、50 万片以上、100 万片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对消毒液日均产量达到 0.5 吨以上、1 吨以上、2 吨以上、3 吨以上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对生产其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为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晋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免费为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洁净车间作为生产场所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五、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技术、设备研发攻关,在设备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使用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限额 50 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六、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在疫情响应期间原则上由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进行回购调配,并根据疫情防控阶段性需要对物资产能进行调度,配合国家、省、泉州市做好物资保障。根据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生产的过剩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根据情况统筹回购,或是由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采购。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对参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配套材料、设备生产的在晋企业,允许在 2 月 9 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 时前复工,对员工返厂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工生产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协助调度用工资源,充分满足其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人社局)

八、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因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需要办理相关生产资质的,市场监管局、卫健局要指定专人,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九、工信局要会同所在镇域,面向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保障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采购、能源要素保障以及产品检测、消杀等方面需求,全力支持晋江疫情防控 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责任单位:工信局)

十、各银行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对接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融资需求。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鼓励各银行简化申贷手续,贷款利率适当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责任单位:金融局、银保监组、人行、各银行机构)

十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的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响应晋江市政府号召,转产或扩产从事防护服、口罩、消毒水、 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品生产的在晋企业,以及为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晋企业。

(二)晋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必须服从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调配,否则不予享受本通知相关政策扶持资金。

(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四)本通知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石狮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同时,为加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四条补充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设立金融服务专线,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增贷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各银行利用小微融资对接平台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金融服务。联系电话:0595-82225292。(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做大供应链金融。做大石狮市六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规模,对有订单、有市场的实体企业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加企业流动性,稳定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加大金融政策落实力度。督促各银行机构用好用足上级政策,增加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不力的银行予以约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石狮监管组)

四、落实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6 月 30 日。中央、省、泉州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南安市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一、加大金融支持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分行直贷项目、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单列指标等方式扩大信贷总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5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性小微贷款增速高于2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各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积极采取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征信保护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银行业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与其业绩考核、监管评价挂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帮扶困难企业,合理控制并不断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宽融资担保门槛,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担保企业由市财政负担担保费。企业通过市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转续贷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收取。对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制造业相关企业,由企业申请,市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按日万分之二收取企业历史欠费。

持续开展“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国家减轻税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重点企业(经工信部门认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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