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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频发 谁来遏制“从天而降的伤害”

2020-05-21 12:40:25 来源:工人日报

广东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剖析高空抛物坠物频发原因

谁来遏制“从天而降的伤害”

本报记者 叶小钟 本报通讯员 吁青

阅读提示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天降菜刀,广西男子腿筋被砍断;天降洗发水,深圳6个月大女婴被砸致头骨骨折……5月发生的这两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确定不了肇事者的情况下,该找谁来担责?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关键词:居民的法律底线意识

为泄私愤从4楼扔菜刀,被判3年

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广东全省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刑事案件6件,其中5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

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是杨某兴泄私愤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8年12月22日下午,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4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

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物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外墙脱落砸人,物业被判赔89万元

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例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是否需要担责。

其中一个案例中,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物业公司被判赔89万余元。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途径珠海市一小区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连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件中,员工过失抛物致人伤残,法院判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月9日,清远市阳山县某手袋厂工人黄某燕在手袋厂4楼上班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4楼楼梯间直接抛下1楼楼梯口,砸到朱某明的颈部。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燕、手袋厂及其经营者陈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手袋厂、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表示,本案作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单位和员工将高空抛物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绝不能为了“走捷径”“图方便”而不顾生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心存半点侥幸。

关键词:建筑施工的安保义务

违法发包,与施工人共同担责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房屋所有人、发包人、施工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0日,佛山的聂某在行走中,头部被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广东高院在案例评析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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