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号 |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

《漳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2023-02-23 21:14:33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漳州2月23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 通讯员 谢少杰)《漳州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漳州城市供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两大核心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漳州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未移交供水单位的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也强化了居民用户安全用水权益保障,将节水措施方案纳入项目规划审查,推进落实“三同时“,也突出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使用。

今后,漳州城市供水由谁来管理?尚未移交的城市住宅供水设施,谁负责管理?逾期缴纳水费,供水单位能擅自中止供水、限水吗?结算水表坏了,出现“天价水费”怎么办?

对于上述问题,《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主管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对城市节约用水指导工作。

《办法》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且将清洗消毒情况、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在供水设施上,《办法》明确新建住宅由供水单位管理,尚未移交的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管理。新建城市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及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并且组织实施,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新建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用水户自建的自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单位负担。尚未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场抢修。结算水表存在故障的情况,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结算水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计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发现故障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办法》还规定,用水户有用水选择权,用水户可选择供水企业,但逾期60日不缴水费将被限制用水。用水户享有安全、连续用水和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水费等信息的权利。物业管理区域有多家供水单位均具备供水接入条件的,用水户可以按照独立物业管理区域选择其中一家供水单位供水,决定程序按照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供水单位和用水户选择的新供水单位予以配合。

用水户按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缴纳水费,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供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用水户足额补交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水户权益的行为:在收取水费时违规代收其他费用,或者未经用水户同意强行划转应缴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不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者供水;不按照规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等。

+1
您的观点仅代表您本人,请文明发言,严禁散播谣言和诽谤他人
登录并发表
所有评论
海峡城市网 hxcsw.com Copyright © 201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闽ICP备15016526号-2 联系邮箱:1102859911@qq.com 联系电话:400 186 0591
免责声明:海峡城市网不承担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请与内容提供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