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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通告 岛外超标电动车须备案登记

2021-11-16 09:27:18 来源:海西晨报

海西晨报讯(记者 彭怡郡 通讯员 娇轩)昨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打击偷盗电动车犯罪行为,厦门市公安局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厦门岛外四区在用的无牌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发放备案标识。

《通告》界定了超标电动车的范围,是指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5km/h、空车质量大于55kg、没有脚踏板等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外。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现有在用的超标电动车须参加此次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条件:一是车辆应是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购买,之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二是要求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在厦门市,住所地在思明、湖里区人员,在岛外有使用超标电动车的,可在岛外登记,并仅限于在岛外使用;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年满18周岁;四是每人名下限备案登记一辆超标电动车;五是车辆要手续齐全,要求提交销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备案登记时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经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仅可在岛外4个区行驶。

交警部门表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实行网上办理。市民可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的“业务办理”-“超标电动车”进入,提交辖区交警后台审核。后台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邮政人员将上门发放备案标识,市民自行安装。

提醒市民,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须在车尾悬挂备案登记标识。驾驶未悬挂备案标识,或者悬挂的备案标识超过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处以500元罚款。在过渡管理期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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