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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 漳州芗城区开始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2021-02-23 09:55:42 来源:闽南网

闽南网2月22日讯(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近日,芗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受理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申请受理期限一个月,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3日止。

公告称,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包含2020年芗城区“撤村设居”涉及对象,下同);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即 40008*3.6=144028.8元;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即40008*7.2=288057.6元,下同);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年满30周岁以上(在芗城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即40008*2.4=96019.2元,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即40008*4.8=192038.4元,下同);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芗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非芗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主申请人在芗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在芗城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或家庭。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认定标准: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据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并已在芗城区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持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申领租金补贴。

公告称,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再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在户籍(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或在芗城区政府网站(http://www.xc.gov.cn/cms/html/xcqrmzf/zfxx/index.html)下载并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请见此公告者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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