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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2020-05-15 12:28:13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工作部署,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专项清理范围包括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对清理范围内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逐条、逐项梳理研究,查找是否存在与《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央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及时开展废止或者修改工作。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规章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组织清理。

三、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市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对于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分别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20年5月13日前加盖公章后将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

2.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市司法局对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对于需要废止或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于2020年5月20日前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

需要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市直有关起草部门按程序启动修改。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制定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内容,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于2020年5月15日前填写《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撰写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形成书面清理报告,于2020年5月18日前填写《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撰写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

四、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报送

市司法局于2020年5月25日前将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

五、清理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并提出清理意见和步骤计划。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所属部门填写《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7),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于2020年5月12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5.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6.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7.清理工作联络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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