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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福州一手机经营者被罚

2019-12-09 15:07:55 来源:福州日报

海峡网12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功允)近日,黄女士在罗源滨海新城一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次日发现左侧屏幕有一条纵向绿线。柜台人员确认后,要求送苹果官方检测,岂料手机在邮寄中裂屏,厂家售后拒收。

黄女士拿不到检测报告,经营者依据店内公示的“退换货流程”,以消费者未提供厂家售后出具的故障确认函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售后保障。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最终,经营者为黄女士更换一部全新的手机。该经营者还被处以6000元罚款以及被责令撤下相关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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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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