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 为国家国土空间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10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厦门以特区立法探路先行,为国家国土空间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围绕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监管和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规定。
《条例》确立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基本依据的法定地位,明确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强化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
《条例》创设“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分层管控制度,单元层级侧重宏观传导与刚性管控,实施层级聚焦项目落地与地块指标落实,推动管控要求逐层传导、精准落地。同时推行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支持存量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建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并打造全市统一的空间数字底座,形成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突出厦门特色是《条例》一大亮点——将“城在海上、海在城中、山海交融”的空间格局保护上升为法规要求,明确构建高点望海、低点望山、环湾望城的景观眺望体系,塑造富有层次的环湾天际线。《条例》延续原《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经验,规定本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优先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未划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公共用途,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建设容量。临山区域应当确保山体可视性和风貌协调性。这意味着百姓身边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将更多让位于公园绿地和公共空间,看海观景通廊得到法规刚性守护。
《条例》同样回应民生关切:编制规划应当预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医疗设施等应急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应急空间用途;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划行为检举控告;就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咨询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区域协同方面,《条例》明确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厦漳泉都市圈、厦金“同城生活圈”等区域规划对接,统筹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记者 蔡绵绵)

